一年一度的高校招生正在紧张进行中,各民办院校也开始了生源大战。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据统计,全省共有民办高校及高等教育机构66所,在校生约15.7万人。这对优化教育结构,缓和教育资源紧张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民办教学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招生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行为,既扰乱了招生市场秩序,又损害了民办教育的形象。
虚假宣传 误导学生
据有关方面透露,主要问题一是招生广告虚假夸大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如有的学校宣称占地几千亩,硬件设施一应俱全,聘请名校教授授课,就业率100%,居同类院校之首等等。由于招生宣传夸大其词,致使不少学生和家长上当受骗。某民办高校一位大二的女生告诉记者,当初看到学校宣传的就业率那么高就报考了,来了后才知道,“就业率”掺了好多水分,想到明年自己就要毕业了,现在很担忧。还有一名男同学讲,自己是学文科的但对建筑很感兴趣,招生人员曾许诺来校后可更换专业,可现在才知道有明文规定统招生不许更换专业。
二是商业贿赂时有发生。一些学校采取给回扣的方式,鼓励学生停课招生。某民办院校一位去年参与招生的陈同学反映,他和另一老乡就是看了招聘招生人员的广告后回到原籍招生的,当时招生负责人许诺给予经费6000元,计划招生17人,一人200元,超额完成一人300元。两人5月底就回去招生,但最后只拿到1900元经费,两人还自垫了2000元,而钱大多让招生老师拿走了。在招生老师中就有“平时花工资,招生费存银行”的说法。
某教育界人士指出,民办院校的生源之争由来已久,但因为自身实力有限,过分追逐经济利益,对招生人员下达指标并与其待遇挂钩的做法是错误的,并严重损害了民办院校的声誉。
立法不足 有法难行
有专家指出,目前民办教育的管理混乱局面从表面上说是有法难行,从根本上说则是源于民办教育立法法理之缺憾。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立法之某些失误和执法之不力助长、纵容了某些民办院校打着公益的旗号“招财进宝”行为。
当前,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业内人士反映,一是将本该属于经营行为的民办教育列为社会公益事业,使得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一方面大把大把地赚着学生的钞票,另一方面嘴里还直嚷嚷自己是奉献社会。二是把没有执法力量和手段的教委列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实际上使得民办教育市场成为游离于政府监管视界之外的“无人管”的混乱状态。三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成本和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不仅是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的其中应有之义,也使得人们纠缠于无休止的“合理性”的争吵之中,同时也默认了办学者趋利性的一面。四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办学的,首先责令改正,符合条件的,补办手续。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实际上是降低了民办教育办学门槛,助长了违规者的气焰。
该人士同时指出,目前民办院校正处在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其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违规招生的存在是一种不和谐的表现,如果不及时加以纠正,将对民办院校的形象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对民办教育的发展更是危害多多。
工商部门加强监管
社会如何监督管理民办院校?有专家提出,如果沿用现有的法规,那么教委现有的职责、体制、机构设置、人员及执法力量和手段要进行调整和整合,以便能切实承担起这个责任。另一种方法是承认民办教育是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来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其主体资格(营业执照),教委负责其办学资质(办学许可证)。
“民办教育机构首先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符合条件的,到教委办理办学许可证。就像餐馆、美容美发馆一样,必须证照齐全方可招生办学。无照或无证,均可适用工商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直至取缔。对于卷款逃跑的,可适用有关市场退出的工商法规来处理,锁入工商系统网上开通的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昭之社会。”一位工商部门权威人士提议:“这样,整个教育分为两块儿,一是公立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由教委系统来管理;二是民办教育机构,属于盈利性质,由工商和教委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如此一来,在民办教育机构求学的学生也成了消费者,办学者成了经营者,消协、工商可以适用《消法》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一些市民也纷纷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民办院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对夸大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的广告宣传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当前招生中给拿“回扣”的行为,应纳入到治理商业贿赂的范围,鼓励家长、学生和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举报,加大对违规学校的处罚力度,净化招生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给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