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招首页 -> 民办大学 -> 国家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开征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意见

2006-02-20 14:46:02 来源:未知
2004/11/15
发展改革委讯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04年11月30日。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月坛南街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邮  编:100824
   电子邮箱:wangls.sdpc.gov.cn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除学费和住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和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学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生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因素的原则制定。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其中,小学、初中、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取;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取。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九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要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将财务会计报告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按本规定实行收费报批、备案、公示,以及不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乱收费的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  >>民办教育
 
高校信息库
高校信息库
高校招生简章
高校招生简章
高职院校报考指南
高职院校报考指南
民办院校报考指南
民办院校报考指南
香港高校报考攻略
国际留学项目
3+1hnd高等文凭
3+1国际hnd

  ■ 最新招生院校

 ·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北京北大资源学院招生  ·中国人民大学hnd高等教育
 ·首都经贸大学华侨学院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招生  ·北京中加工商学院“2+2”
 ·北京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北京城市学院自考招生  ·中国人民大学1+3留学预科
相关文章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比什么?
 ·民办教育面临四大问题
 ·关注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新倾向----兼谈教育
 ·关于农村民办教育发展的几点思考
 ·顺应时代发展倡导人文精神 民办教育发展空
论坛热贴
 【发表评论】
 昵称:
 内容:
 
 【最新评论】 更多...
中招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招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招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出 国 专 栏
国际出国留学
出国留学院校
高校人气排行榜
论坛热帖
关于中招 - 广告服务 - 网站建设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英才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设为首页
Copyright @ 2005-2008 zhongzha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招在线 版权所有